正如本书第一部分所述,该机构有着非常坚实的基础,在对一些作者的研究中,早在司法全球化成为如此热门的话题(这主要归功于安娜·玛丽·斯劳特的著作)之前,他们就已经认真研究了法官援引外国法所产生的司法间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对萨莱利斯、兰伯特、阿斯卡雷利、贝蒂斯、戈拉斯、贡献进行细致的重构,远非 南非电报号码数据 目的本身,而是为了指出一个常常被多层次宪政主义的拥护者们轻易遗忘的观点,即比较论证是一个比通常认为的更为复杂和明确的主题,它具有相关的理论维度,因此,不能完全归结为流行的宪法对话方案。
在该卷的第二部分中,雷佩托从第一部分的理论教义重建的结果出发,试图找到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分别使用比较论证所依据的价值论假设的共同合理性(而不是如作者明智地指出的那样,徒劳地寻求整体合理化),重点关注卢森堡和斯特拉斯堡法理学的“选定主题”。
本研究第二部分的结果确实值得注意,其中作者非常有意识地运用超国家法理学并结合四种语言的教义来源进行研究。
简而言之,正如作者本人所强调的(第192页第251号注释),除了明显的差异之外,欧洲两大法院的共同点在于,它们在解释基本权利时采用了类似的法律比较方法:两者都以明确的反形式主义的方式,将其作为发展共同原则的工具,同时,也识别出能够在适用原则时提供灵活性的判断规则,否则这些原则将会过于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