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故意刑事责任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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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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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故意刑事责任是不言而喻的

Post by pappu6329 »

自主武器系统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责任问题,即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鉴于自主武器系统本身不具备机构或法人资格,个人刑事责任问题完全集中在作为操作员、指挥官、程序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或其他相关职能人员的责任上。如果部署自主武器系统导致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并且该违法行为是人方过失造成的,则人方可能因战争罪或根据案件情况,因危害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而受到刑事起诉。

如果是鲁莽或(故意的)疏忽,或者只是接受将要或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风险,则责任就不那么明显了。关于战争罪,《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85(3) 条要求“故意”,各国对这一要求的含义有不同的做法。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 (ICTY) 表示,根据习惯法,它所谓的间接意图足以满足心理要求(犯罪意图)(见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诉 Tihomir Blaskic,2004 年 7 月 29 日判决,上诉分庭,第 42 段)。相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未规定对鲁莽或偶发行为的刑事责任(《罗马规约》第 30 条),除非指挥官对下属的行为负有责任(《罗马规约》第 28 条)。从概念上讲,指挥责任并不意味着指挥官对其下属所 日本资源 犯的罪行负有直接刑事责任,而是对其未能防止、制止或镇压其指挥和控制下的人(即非机器)所犯的罪行负有罪责。因此,严格来说,指挥官未能适当控制其指挥下运行的自主武器系统,并不属于当代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中的指挥责任,但可能构成对预防、区分、比例或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的直接违反。这并不排除,随着人类士兵的职能越来越多地“委托”给自主武器系统,根据拟议法,将指挥官的监督职责扩大到在其直接指挥和控制下运行的自主武器系统,可能变得适当。

总体而言,根据现行国际法,操作员、指挥官和其他参与自主武器系统操作的人员是否存在“问责漏洞”取决于适用的犯罪意图标准。一般假设,人类在特定自主武器系统操作中的参与程度越高(例如人类“参与其中”),就越容易追究个人责任。这一假设可能与各国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一般义务有关。

问责制的第二个维度源自规范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一般国际法。国家对其使用的自主武器系统造成的不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伤害负有法律责任,包括因故障或其他不良或意外结果造成的伤害。规范将行为归于国家的规则适用于自主武器系统,也适用于任何其他作战手段和方法。鉴于自主武器系统首先缺乏法律人格,它们不能成为人类意义上的代理人,无论是国家代理人还是非国家行为者。因此,国家责任的问题并不取决于自主武器系统的性质或能力,而是取决于决定使用自主武器系统的个人或实体的法律和事实地位。行使公共权力或政府权力的个人或实体(例如武装部队)在特定情况下决定使用自主武器系统,当然应归于国家(见《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2001 年)第 4 条及以下条款和 API 第 91 条)。结果是,各国不能通过将某些任务“委托”给自主武器系统来逃避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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