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法院最终将采取哪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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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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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法院最终将采取哪种途径

Post by pappu6329 »

第一种版本是俄罗斯“积极参与”击落飞机的决定,即导弹袭击直接归咎于俄罗斯。第二种版本是俄罗斯本可以阻止亲俄非国家行为者发射导弹,但未能做到这一点——这被视为违反了积极义务,而非消极义务。第三,俄罗斯参与了击落飞机的行动,它向分离主义分子提供了武器系统,但没有控制该系统的使用方式——请注意这一论点对任何向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提供或出售武器系统的国家的直接影响,例如英国向沙特阿拉伯出售武器,明知沙特阿拉伯会用它们杀害也门平民。第四,俄罗斯未能控制其导弹系统,因此被动地允许非国家行为者滥用它。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实和现有证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将非常支持第一种选择,但法院也有可能从法律上更具创新性的共谋角度或积极义务的角度来处理此案。

关于第 2 条的程序方面,申请人不仅要求俄罗斯对未能有效调查击落飞机事件负责,还要求其对未能配合国际调查负责。法院最近在Güzelyurtlu 等人诉塞浦路斯和土耳其案的大审判庭判决中审查了合作义务。(我最近还就该案中国家在调查 Jamal Khashoggi 谋杀案方面的合作义务进行了讨论——顺便说一句,昨天联合国法外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布了关于 Khashoggi 死亡的完整报告,该报告内容丰富详细,我将在下周消化后撰写相关内容)。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中也强调了国家合作的义务,这是调查非法死亡程序义务的一个独立部分。

最后,该案的一大焦点是《欧洲人权公约》的域外 伊朗资源 适用问题,因为 MH17 是在俄罗斯领土之外被击落的。因此,法院要求各方解决以下问题:

据称违反《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公约》第 1 条所指的俄罗斯联邦的“管辖权”?尤其是,在 MH17 航班被击落后,俄罗斯联邦是否通过其武装部队或下属地方政府或与当地武装部队合作,对乌克兰东部相关地区行使“权力和/或有效控制”?在这方面,2014 年 7 月俄罗斯的军事和后勤存在程度如何?此外,俄罗斯国家特工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了 MH17 航班的击落?

显然,这个问题可能直接违背了法院在Bankovic案中的裁决(尚未被完全推翻) ,该裁决认为,在没有领土控制的情况下使用致命武力不足以产生第 1 条管辖权,即使本案的视角非常不同。法院可以采取几种可能的方法。首先,它可以通过认定俄罗斯确实控制了飞机坠毁的地区(根据管辖权的空间模型),来规避Bankovic问题。然而,这样做需要法院充分详细地探讨俄罗斯与乌克兰东部亲俄分裂分子之间的联系——在其他有关乌克兰冲突的未决案件中,尤其是国家间冲突中,法院可能不得不这样做。其次,法院可以正面驳回Bankovic案,全部或部分推翻其裁决。然而,这样做将对《欧洲人权公约》的扩展产生系统性影响,使其涵盖欧洲国家所有或大多数境外使用武力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这将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这似乎是最终推翻Bankovic 案的绝佳案例,但如果事实允许,法院更有可能采取更为谨慎的第一种方式。第三,法院可以适用Bankovic 案并裁定 MH17 案不可受理。这不仅在法律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政治上看起来也很糟糕,我非常怀疑这是否真的会发生;然而,用尽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也是一个紧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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