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既可以是国际性的可以是非国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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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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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既可以是国际性的可以是非国际性的

Post by pappu6329 »

显然,正如法国立场文件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一场动能冲突已经发生,那么在冲突期间进行的网络行动将受到国际人道法的约束。更具挑战性的问题是,单独的网络行动是否可能引发并构成武装冲突。法国认为“原则上”可以,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正如《1949 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2 条和《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1(3) 条所反映的那样,国际性武装冲突 (IAC) 是指国家之间(或一国与受一国“全面控制”的非国家行为者之间)发生“敌对行为”的情况。对于引发此类冲突所需的敌对强度存在一些分歧,但无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第 2 条的评论是否正确,即“冲突持续多久或屠杀多少都无关紧要”,我认为是正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行动具有破坏性或致命性,能够造成必要的后果。

出于以下原因,不伴有动能攻击的网络行动不太可能引发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因此,法国立场文件中适当地加入了“原则上”的文字。NIAC 是国家与有组织武装团体 (OAG) 之间或此类团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反映了习惯法,1949 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3) 条(AP II,适用于 OAG 控制大片领土的 NIAC)规定了对此类冲突进行分类的规范基础。

正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其塔迪奇上诉分庭裁决中 印度尼西亚资源 指出的那样,要构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所涉暴力行为必须达到一定强度,并涉及一个拥有武器且组织良好的团体。这正是网络交流面临的分类挑战。首先,交流的强度必须非常高。例如,人们普遍认为,根据《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2) 条的规定,“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例如骚乱,[或]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并没有达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门槛;即使它们可能导致大规模破坏和多人死亡。所需的暴力程度通常被描述为非常严重,政府必须求助于军队来处理这种情况。军事规划人员并不认为网络行动在未来冲突中会达到所需的强度,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第二,该团体必须组织良好。虽然不需要像军事那样的等级制度,但该团体必须具有某种形式的指挥结构和协同行动的能力。这一标准将排除那些没有组织的团体,例如一群出于共同动机而同时对一个国家进行网络行动(如 2007 年爱沙尼亚网络行动的情况),但没有协调其活动的个人。另一个障碍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必须有在其成员中执行国际人道法的手段,这一条件被理解为源于要求OAG “接受负责任的指挥”。一个完全在网上组织的团体,甚至可能不知道其成员的实际身份,至少会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法国正确地强调,从原则上讲,仅进行网络交流就可能被视为武装冲突,同样正确地指出,发起和维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先决条件使得仅进行网络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不太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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