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法律审查的许多方面仍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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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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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法律审查的许多方面仍有待讨论

Post by pappu6329 »

最后,要彻底审查适用于新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法律框架,需要超越国际人道法。基于人工智能、预测算法(此处和此处)或人类增强技术的新武器对人权的影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在一些国家,审查机构已经不同程度地考虑了国际人权法,至少在武器也可用于执法的情况下是这样(例如,比利时、荷兰、瑞典、瑞士和英国)。随着人们对生物、化学、空间技术和材料技术发展的担忧日益增加(见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此处和此处),在评估新武器的合法性时,人权和环境保护都可能变得更加重要。或许马尔顿斯条款也应该重新成为“应对军事技术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第 78 段)。

总而言之但各国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有其限度的——如果正在研究或开发一种武器,则尽职调查义务可能被违反,并且:i)没有进行法律审查,即没有程序,或没有作为一般事项或具体案件实施;ii)没有在每个相关阶段进行法律审查;iii)法律审查没有考虑有关该武器预见用途的所有相关和可用因素和数据;或iv)法律审查没有考虑适用于有关国家的所有相关国际规则。

增加信息流:验证合规性的途径

为了核实各国是否履行了进行合法武器审查的尽职义务,获取信息至关重要。如果各国不披露信息,就不可能确定国内程序是否到位,或如何实施。保密性可能是一个有利因素,因为审查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其他合理关切的情况下进行,但这也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个基本的挑战是,只有有限数量的国家公布了其为实施法律审查而制 冰岛资源 定的国内程序。虽然这其中包括一些拥有顶级武器生产公司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法国,但俄罗斯、中国和其他几个欧洲和亚洲国家(当然,并非所有国家都是《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但仍受习惯法的约束)等许多其他国家的信息仍然缺失。尽管我们很难想象这些国家——尤其是那些军事预算庞大的国家——不会在某个时候评估它们正在考虑采用的新武器的合法性,但它们是否已为此制定任何程序确实不确定。这使得我们几乎不可能确定它们是否在尽最大努力遵守《附加议定书》第 36 条或习惯国际法。

在此背景下,增加有关既定机制和程序的信息流动似乎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在这方面,过去五年来,信息共享的实例已开始出现,包括英国召集的武器审查论坛(此处)、更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新武器的指导方针的项目(此处)以及联合国裁军事务厅与联合国裁军研究所合作启动的非正式进程(第 94 段)。此外,一些国家在《常规武器公约》政府专家组的背景下提出了这一问题,澳大利亚和以色列最近在该小组中分享了有关其审查进程的信息。阿根廷提交的一份工作文件强调,信息共享可能导致采用标准化的通用机制,缩小武器生产国和武器获取国所使用的机制之间的差距,并加强对新武器出现的控制。然而,这些发展只能产生一些(非常)谨慎的乐观情绪,因为各国仍然普遍不愿意分享信息。在去年发布的一份草案报告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致命自主武器领域新兴技术政府专家组承认了信息共享的好处,但要受到“国家安全考虑或对专有信息的商业限制”的制约(第 17.i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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