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与安全理事会设立的些附属机构的工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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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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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与安全理事会设立的些附属机构的工作相关

Post by pappu6329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但是,《宪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理事会于执行其任务时,应遵守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其中包括“谋求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人道主义性质之国际问题,并增进与激励对于人权之尊重”(《宪章》第一条第三款)。

就其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事务中的作用而言,安全理事会曾多次特别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在这方面有义务促进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和原则的尊重”(例如第 2474(2019)号决议)。

安理会主要针对其审议的局势援引第三公约,例如 1967 年中东冲突(第 237(1967)号决议)、1971 年印度-巴基斯坦冲突(第 307(1971)号决议)、1980 年代两伊冲突(第 598(1987)号决议)、1990 年代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冲突(S/25557)以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冲突(第 1369(2001)号决议),常常是为了确保及时释放和遣返战俘。

《第三公约》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ICTY)的作用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作为安理会的附属机构,在其成立的24年间曾广泛援引《第三公约》。

《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 2 条明确允许起诉犯下或命令他人犯下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行为的人,这些行为涵盖了《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130 条所列的严重违反行为。《规约》第 3 条进一步允许起诉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人,据了解,这包括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

在几起案件中,该法庭处理了针对战俘犯下的罪行,包括酷刑和故 匈牙利资源 意造成巨大痛苦或严重伤害身体或健康(例如,纳莱蒂利奇和马丁诺维奇案、姆尔克西奇等人案和普尔利奇等人案),并在这些判决中广泛参考了1960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第三公约》的评论。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处理的与战俘有关的诸多问题中,它对《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4(A)款第(2)项的解读作出了贡献,该款规定,只要民兵和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志愿部队成员“属于冲突一方”,他们也可被视为战俘。

确定这些团体是否属于冲突一方需要考虑的因素尚不明确。1960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第三公约》的评论指出,“主权国家的明确授权,通常是书面授权”或“抵抗组织与处于战争状态的国际法一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系”是相关因素。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其塔迪奇上诉判决中指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权威性评论没有对这一问题提供太多启示,因为它也相当模糊”,并指出“国际性武装冲突一方对这些非正规军的控制”和“这些非正规军对冲突一方的依赖和效忠关系” 是相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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