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方法的潜在原因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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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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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方法的潜在原因和影响

Post by pappu6329 »

国际刑事法院必须考虑到,上级责任与其他形式的不作为责任之间的区别在于,上级对下级参与的犯罪的具体影响程度(不应与实际在场或接近程度相混淆,Roth,第 18 段)。具体而言,“如果上级为防止犯罪而故意不作为,而该行为发生在犯罪已经变得更加具体或正在发生时,其责任也属于《规约》第 7(1) 条的范围”,其中包括主犯和教唆罪(Blaškić,第 664 段)。这与国际刑事法院在对 Katanga 案的判决中采取的方法一致。在审查导致确定对某个团体犯罪作出重大贡献的行为类型时(《罗马规约》第 25(3)(d) 条),法院确认,该贡献必须通过被告的行为或不作为对犯罪的发生和/或犯罪的方式产生影响(《加丹加案》,第 1633 至 1634 段)。

基于上述情况,当上级通过不作为而实际参与实施主要犯罪时,例如通过不作为而在某种程度上为实际犯罪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或鼓励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应考虑更合适的理论,即不作为的作为(作为主要责任的一种独特模式)或不作为的从犯责任。因此,此类人应作为直接犯罪人或至少作为共犯因其“不作为”而承担责任。此外,根据前文提到的临时国际刑事法庭认可的不作为刑事责任理念(Werle,第 965 页),普京的上级地位可能在量刑时被进一步视为加重情节(Kvočka 等,第 104 段)。



有人可能会猜测,当前的做法侧重于主犯和上级责任的潜在 孟加拉国资源 原因是什么。首先,这种策略可能会得到更广泛的公众支持,因为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往往被视为对责任水平较高的人“唯一”的责任。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因为上级责任往往比直接实施和协助和教唆等责任模式的刑罚要低(Hola 等人,第 91 页)。其次,在指控中包括上级责任在证据方面无疑是一条“更安全的道路”。事实上,如果无法证明其他责任模式,上级责任始终是一种有用的替代方案。例如,在处理 Strugar 案中未履行干预其部队犯罪义务的疏忽时,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并不确信罪犯对犯罪有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因此,适用的责任模式是上级责任(Strugar,第 355-356 段和第 446 段)。然而,在普京先生的案件中,预审分庭应该考虑到他的行为和/或疏忽至少对相关罪行的实施产生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而上级责任应该只是普京先生“不作为”的“紧急出口”。最后,缺乏关于疏忽刑事责任的一致判例,或许是导致它不被视为最具吸引力的选择的原因。然而,这种担忧只会鼓励国际刑事法院制定关于疏忽的一致而有力的判例法。

结论

最后,我们赞扬国际刑事法院向俄罗斯以及间接向其他参与国际犯罪的国家元首发出强烈信号的努力。同时,我们希望法院在程序的后续阶段考虑普京对相关罪行的具体影响程度,并选择最符合其实际参与程度的责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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