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采取反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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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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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Sat Dec 28, 2024 3:13 am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采取反措施的权利

Post by pappu6329 »

如前所述,俄罗斯入侵乌克兰违反了禁止侵略和不使用武力的义务,以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被认为是国际法院 (ICJ) 一系列裁决中所规定的普遍义务(例如,见巴塞罗那电车案第 33-34 段),并被大量学术著作所提及(例如,见此处)。有些人可能会说,美国和英国可能是第 42 条意义上的受害国。虽然违反这些义务可以被视为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它们,但国际法委员会成员拒绝了这种广泛而笼统的伤害定义,认为这种定义超出了法律范围且具有误导性,因此应避免使用。在这方面,美国和英国应该更适当地被视为没有受到法律伤害但有法律利益确保俄罗斯遵守其义务的国家。

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第 54 条的阐释方面。事实上,该条款仅仅是一个不损害权利条款,以妥协的语气起草。它为非受害国行使该权利留下了可能性,但没有明确肯定。国际法委员会的评论也认为,这方面的实践“有限,而且尚处于萌芽阶段”。国际法院对此事也保持沉默。面对这种犹豫和模糊,一些人认为,自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通过以来,非受害国采取反措施的概念即使没有得到积极接受,也得到了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默许,现在已经扎根于国际习惯法(例如,见此处、此处、此处、此处)。如果接受这一点,美国和英国应该有权对俄罗斯采取反制措施。事实上,在俄罗斯违反禁止使用武力的禁令,甚至发动武装攻击的情况下,允许他们采取非强制措施也是合乎逻辑的。毕竟,受害国以外的国家被赋予集体自卫权,这意味着他们被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应受害国的要求采 巴林资源 取强制措施。因此,允许受害国以外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采取一种不那么严厉的形式,即不使用武力的形式,似乎是合理的。

私人投资者成为反制措施的对象

还有一个问题:根据一般国际法,针对私人投资者采取的行动是否可以以反措施为由得到辩护,从而免除美国和英国的国际责任?可以肯定的是,人们也可能怀疑依靠反措施来合理化对俄罗斯政府及其主权资产实施的制裁。它们不同于对俄罗斯私人投资者的制裁,本文重点分析了后者。东道国针对私人投资者采取的措施,例如冻结资产或禁止与其进行交易,在许多情况下会违反东道国的义务。例如,东道国可能无法履行对私人投资者母国作出的市场准入或其他国际贸易法承诺。与反措施相关的规定可以说维护了东道国实施反措施的合法性。这可以从第 50 条中推断出来,该条列举了东道国在实施反措施时应保持完整的义务,因为该清单不包括国际贸易法规定的义务。在这方面,该行为可能属于有效反措施的范围,因此,如第 22 条所规定,如果母国对国际不法行为负有责任,则其不法性即被解除。换言之,东道国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对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母国所承担的上述义务,而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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