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克兰与俄罗斯联邦之间的恐怖主义/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案中,法院裁定:
法院回顾了一般原则,(见上文第 79 段)。因此,乌克兰应证明支持其主张的所指事实的存在。
在本案中,乌克兰声称诉讼程序中缺乏事实,即种族灭绝的可信证据,而俄罗斯则声称存在此类事实,至少在法院之外为军事入侵辩护时如此。法官汤姆卡在判决书附加的声明中指出,法院没有一致地处理这一问题,并指出了迪亚洛案:
…举证责任的确定实际上取决于提交法院的每个争端的主题和性质;它根据为案件裁决而需要确定的事实类型而有所不同。(第 54 段)
法院还考虑了与所提问题措辞有关的举证责任,因为措辞本身就影响了要给出的答案。在《核武器意见》中,法院无视联合国大会关于是否“允许”使用核武器的措辞。法院最初宣布该措辞提出的举证责任问题无关紧要(第 22 段),后来又推翻了该措辞,指出国际法不是基于给予国家的许可,而是基于莲花禁止原则(第 52 段)。
诚信原则要求不能简单地推定一个国家不遵守禁令。因此,除非有令人信服的证 阿塞拜疆资源 据表明乌克兰实施了种族灭绝,否则法院不能认定有可靠的证据证明乌克兰实施了种族灭绝。正如法院在恐怖主义/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案中所言,当涉及严重侵犯人权或人道主义原则的严重指控时,令人信服的证据门槛更高。
乌克兰显然不会提供其实施种族灭绝的证据。它最多只能解决俄罗斯联邦已经提出的所谓证据。而俄罗斯联邦则需要提供任何可能存在的可信证据。如果如其所言,发动入侵的决定是基于其确定正在发生种族灭绝,那么它应该掌握了此类证据。
因此,在管辖权裁决之后,本案剩余内容的奇怪结构表明,不同寻常的是,被告而不是申请人需要证实本案中所涉及的索赔。也就是说,俄罗斯联邦必须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乌克兰政府在发动“特别军事行动”时采取了重大行动和意图。鉴于实际情况,它似乎不太可能成功完成这项任务。
还有理由继续审理本案吗?
这些考虑可能使乌克兰更容易决定继续审理此案,而不是寻求终止审理。俄罗斯联邦可能会声称,放弃审理就等于承认如果继续审理,乌克兰犯下种族灭绝的可靠证据可能会在审理过程中得到推进。此外,从乌克兰的角度来看,让法院确认没有可靠的证据表明乌克兰从事了任何可以算作种族灭绝的活动,在法律和历史方面仍然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