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改编自我们在《EJIL》最新一期国际法委员会《条约保留实践指南》研讨会上的介绍,探讨了国际法委员会处理的一个特定主题——保留有效性规则和无效性后果。这不仅是指南中讨论的所有问题中最具争议和最令人烦恼的问题,也是指南做出最重要的贡献的问题。在这里,我们不仅对一个技术主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而且还讲述了国际法作为一个统一体系而不是一套碎片化子制度的存在故事。为什么这么说?当我们阅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9 至 22 条时,尤其是结合国际法院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意见,我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印象:确定一项保留是否因违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而无效的过程或多或少是主观性的:每个国家应自行确定某项保留是否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如果不符合,则应提出异议。
但从主要多边规范性条约的角度来看,这种主体间方法看起来 多米尼加共和国 WhatsApp 号码列表 非常不吸引人,特别是在人权背景下。许多人权律师认为(人权委员会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最为明显),个人的权利不应取决于第三国是否存在反对意见,尤其是当国家义务的互惠性在人权背景下几乎不存在,而且由于各种原因,国家经常不反对保留,即使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虽然对保留的反对具有证明力,但不能具有决定性。法院或条约机构确实主要负责确定保留是否符合人权条约的目标和宗旨,而无效的后果通常不仅是保留无效,而且是其可分割性,因此保留国将继续受人权条约的约束,但无法从其保留中受益。这样,人权保护就会始终得到最大化。
许多政府对人权机构的权力攫取和主权特权的篡夺感到不满。作为国际法正统派的堡垒,国际法委员会对此并不满意,其特别报告员阿兰·佩莱也同样不满意。如果国际法的更多分支都效仿人权,声称由于它们的特殊性,它们需要特殊的规则,而不是过时的维也纳框架,那么国际法如何才能作为一个连贯、统一的体系生存下来。如果人权如此,那么贸易、环境或人们热衷的其他任何主题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分裂正在召唤,我们必须抵制。
因此,佩莱教授和国际法委员会无法接受“人权是特殊权利”的论点。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荒谬的,正如当时的特别报告员今天在他的研讨会文章中所说的那样。没有一个真正的国际律师,即使是温和的、热爱人权的律师,也不会接受其基本的意识形态前提。僵局似乎是无法克服的。
但时间流逝,它并没有被浪费,而是被用于“通才”和“人权主义者”之间的反思和对话,包括在日内瓦举行的一系列国际法委员会和人权条约机构会议。他们各自的立场非但没有变得强硬,反而发生了变化。虽然从通才的角度来看,专业主张永远无法接受,但仍有妥协的余地。也许正是普遍制度本身可以被如此解读或调整,以适应另一方的担忧,而这一次不仅仅是为了人权。因此,我们现在有了《指南》,佩莱非常巧妙地成功地调和了之前似乎无法调和的立场。他和国际法委员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关键的概念性举措做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