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首次出现在正在进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中,该仲裁由委内瑞拉-西班牙国民 Serafín García Armas 和 Karina García Gruber 根据西班牙-委内瑞拉双边投资协定对委内瑞拉提起(参见Serafín García Armas 和 Karina García Gruber 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常设仲裁法院案件编号 2013-3)。在该案中,*委内瑞拉反对仲裁庭的属人管辖权,理由包括,拥有被告国国籍的自然人不符合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投资者资格,尤其是当(如被告所言)他们与被告国有极为密切的联系时。
鉴于西班牙-委内瑞拉双边投资协定未能规范双重国籍者的身份,,以证明其反对仲裁庭管辖权的理由。特别是,委内瑞拉援引了主要有效国籍原则,根据该原则,双重国籍者只有在与本国保持更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紧密的联系(个人、经济、政治等)的情况下才有权向本国提出索赔,但这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索赔人。
2014 年 12 月 15 日,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了委内瑞拉的论点,裁定根据特别法原则,确定双边投资协定项下属管辖权的唯一国籍标准是双边投资协定本身规定的国籍标准。因此,仲裁庭认为,双边投资协定未明确限制双重国籍者这一事实足以为其管辖权提供依据,并允许两名委内瑞拉投资者起诉委内瑞拉。
受到双重国籍者索赔的国家(如毛里求斯)也极有可能提出类似的管辖权异议,而问题仍然是,这些国家(以及其他)是否应在涉及本国国民的争端中接受双边投资协定下的仲裁庭的管辖。更重要的是,仲裁庭在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确定双重国籍者的身份时是否应适用习惯国际法?
有权威人士支持这一主张,即“投资者”一词的宽泛定义不应妨碍仲裁庭在确定其管辖权时适用国际习惯法。在这方面,有人认为,在没有关于双重国籍的双边投资协定条款的情况下,“仲裁庭仍然可以适用国际法来填补任何明显的空白,也允许适用有效国籍测试”。(见 Noah D. Rubins等人,《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 304 页)
扎卡里·道格拉斯教授更尖锐地指出,在双边投资协定未能规范双重国籍问题,且未包含排除有效和主要国籍原则适用的规则的情况下,只有当投资者的主要国籍为母国时,投资仲裁庭根据该协定的属人管辖权才应扩展到投资者。(见其著作《国际投资索赔法》,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 321 页)
因此,有理由认为,双重国籍者不应被允许向其本国提出索赔,理由很简单,即双边投资条约中没有禁止他们这样做的条款。尤其当双边投资条约明确要求,除条约条款外,任何争端(司法争端或其他争端)都必须通过适用国际法原则来解决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毕竟,人们普遍认为双边投资条约不是自成体系的文书,因此必须将其视为一个更广泛的体系的一部分,该体系整合了来自其他国际法来源(如习惯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