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约规定了投资者与国家(第 27 条)和国家与国家(第 28 条)争端的强制性解决。对于第一类争端,第 27 条规定投资者(且仅限投资者)可以诉诸仲裁(ICSID、UNCITRAL 或任何其他法庭)。
国家之间的争端应由三人仲裁庭解决(第 28 条)。但在诉诸仲裁之前,各方“应本着诚意和相互合作的精神,努力公平、迅速地解决争端”。和平解决争端的时间表尚未确定。
该条约还包含一项创新但颇具问题性的条款,名为“争端预防”,根据该条款,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前,“双方之间的任何争端应根据有关投资者所在国的书面请求,通过联合委员会的磋商和谈判进行评估”(第 26(1) 和 (2) 条)。投资者和东道国(或其他主管当局)的代表尽可能参加“双边会议”(第 26(2) 条)。程序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联合委员会通过总结“双方”立场的报告后结束。如果争端未能在 6 个月内解决,投资者可以在用尽国内救济措施后诉诸国际仲裁(第 26(5) 条)。
第 29 条规定,如果“任何争端方”提出请求,可以将根据第 27 条和第 28 条分别提交 英国 WhatsApp 号码 仲裁的两项或多项索赔合并,这些索赔“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且源于相同的事件或情况”。联合委员会决定合并程序并指定指定机构。
仲裁程序应当透明,特别是仲裁通知、诉状、纪念文件、提交仲裁庭的案情摘要、书面意见、听证记录、仲裁庭的命令、裁决和决定应当向公众公开(第 10(5) 条)。
最后,该条约引入了有关投资者责任的新规定,投资者的责任如下:
“如果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作出的行为或决定,给东道国造成了重大损失、人身伤害或生命损失,则应当依法接受本国司法程序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 20 条)。
最后条款
该条约载有关于经双方同意终止以及单方面终止的规定(第 34 条),但没有日落条款。
条约初步评估
条约的实质性规定实质上复制了双边投资协定中常见的规定。关于国民待遇的“类似情况”的规定可能有助于解释和应用该标准。最惠国条款中对投资和经营的提及可能排除了该标准对程序性条款的适用,尽管在这方面作出明确澄清可能是适当的(例如,参见瑞士和哥伦比亚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第 4 条)。MST 条款通过仔细划分 FET 并将保护和安全限制在警察保护范围内,传达了缔约方的谨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