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多媒体内容的公司演示早已成为流行趋势。员工,《艺术版权法》(KUG)第 22 条规定,出现在视频和照片中的作者必须同意其出版。但是,如果员工离开公司并撤回其同意,即使该同意没有任何限制,因此不会在雇佣关系结束时自动失效,该怎么办?根据联邦劳工法院(案件编号 8 AZR 1011/13,2015 年 2 月 19 日判决)的规定,只有给出正当理由才有可能。
公司制作了一部广告片。 2008年,员工们以书面形式同意拍摄并用于公共关系目的。 2011年,一名员工离职时要求公司从网站上删除这则广告片。原告并未说明为何应删除这些录音。这意味着他没有给出撤回同意的合理理由。这正是最终导致他在联邦劳工法庭上失败的原因。
原则上,根据法官的说法,完全可以撤销无限期给予的同意。然而,必须给出一个合理 乌克兰电报数据 或重要的理由。如果缺少这一论点,则出版物并不侵犯某人的权利,因此不能禁止该出版物。
最终,它总是会归结为利益平衡。而从公司方面来说,这样的影片拍摄无疑需要一定的成本。因此,删除视频的请求可能被视为不合理,特别是因为员工知道所涉及的努力。但也有例外情况,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照片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制作起来不太复杂,而且也可以轻松地从网站上删除。无论如何,公司必须确保以书面形式同意录音和发布。
菲利普·赫罗德
关于Philipp Hero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