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公共视频监控的讨论很少像最近几天这样公开进行。事件的导火索是新年前夜发生在科隆、汉堡等城市的袭击事件。鉴于这些事件,对更多摄像机和视频录制的需求是可以理解的。尽管如此,这在数据保护法方面仍是一个热门话题。问题在于,这是否真的可以预防犯罪。
哪些地方允许使用光电子设备?
公共场所是否可以安装监控摄像头以及在何处安装受到《联邦数据保护法》等法规的管制。第 6b 条限制了所谓的光电设备的使用。只有在“没有迹象表明受影响者的利益比值得保护的利益更重要”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才是允许的。对于以这种方式收集的数据的处理和使用也同样适用。
关于视频监控的州法律
在各个联邦州,适用相应的州法律,其措辞类似。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数据保护法第29b条规定:
“使用不涉及存储的光电子设备对公共可访问区域进行观察是允许的,只要这符合内 RCS 数据越南 部规则,并且没有迹象表明值得保护的相关人员的利益超过这些利益。观察的事实,除非显而易见,必须通过适当措施让有关人员知晓。”
以下适用于图像的存储:它仅
“如果发生具体危险对于实现所追求的目标是必不可少的,则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不再需要这些数据用于此目的,则必须立即删除;必须以适当的时间间隔进行检查。”
汉堡和其他联邦州也适用类似的规定。
这会将视频监控和视频录制限制在可公开访问的区域,例如政府机构的停车场。在此区域之外的公共场所不允许进行监视。除非警察权力可用于避免公共场所的危险。这些地方或地区可能是众所周知的犯罪高发地区。
摄像头能威慑犯罪者吗?
这就是视频监控的大致法律框架。这种方法是否能震慑潜在的犯罪者则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你看看科隆,中央火车站前面和里面的摄像机无法阻止暴徒实施犯罪。这已经使“摄像头越多,安全性越高”的公式失效了。视频监控给人一种安全感(以及被监视的感觉)。即使按照数据保护法规安装的摄像机也只有在对传输的图像做出及时和适当的响应时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