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制定武装冲突法并非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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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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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制定武装冲突法并非新鲜事

Post by pappu6329 »

如今,人们普遍认为,武装冲突法和国际人权法均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在哈桑诉英国案中首次审理了这两大法律体系的共同适用问题,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格鲁吉亚诉俄罗斯(第 2 号)案目前也正在审理中。然而,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确切关系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适用于战场的规则内容仍不明确。解决这种不确定性显然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各国武装部队必须能够有效且可预见地规范其活动,特别是如果他们要接受区域人权机构的司法审查的话。

本文将讨论人权机构,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在解决武装冲突法和国际人权法共同适用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有人认为,这种司法规定可以提供急需的明确性,并有助于我们理解战场上适用的法律。然而,这一说法有一个重要的警告。在适用武装冲突法时,人权机构必须意识到这套法律的独特性,并确保国际人权法的适用仍然适合武装部队的作战需要和武装冲突本身的现实。具体而言,在解释和 黎巴嫩资源 适用武装冲突法时,人权机构必须以该领域通常的方式来解释规则。不这样做可能会损害法律的有效性,从而破坏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最低限度但必要的保护。重要的是,这也有可能破坏对人权机构决定的尊重。应当强调的是,违反武装冲突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行为主要都是民事性质的,在不产生个人责任(例如战争罪)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违反其中一项或两项法律的行为。

(例如,参见 Shane Darcy著《法官、法律与战争: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司法发展》(CUP 2014))。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武装冲突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有关武装冲突定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指标的重要决定,并确认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制定的敌对行为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可基于习惯法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然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职责必然限制了司法发展的空间。由于该法庭的重点是那些对最严重罪行负有最大责任的人,因此通常只处理例外事件。因此,“日常”敌对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其他机构也是如此,例如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

例如,比例原则是武装冲突法的一项决定性特征,规定如果攻击可能造成平民生命的附带损失、平民伤害、平民物体的损坏,或三者同时发生,且这些损失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于严重,则应取消或暂停攻击[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5)(b) 条]。然而,人们对比例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了解甚少。很明显,为追击一名低空战斗人员而杀死 100 名平民是不成比例的,相反,为追击 100 名低空战斗人员而杀死一名平民显然是成比例的。然而,除了极端情况之外,比例原则的应用还存在一个很大的灰色地带,而正是这个灰色地带构成了战争的日常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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