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可以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b) 条,该条允许对条约进行解释,“结合上下文……[和]随后在适用条约过程中确立缔约方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致意见的任何实践”。对军事手册的研究表明,即使国家已将第 8(2)(e)(viii) 条直接纳入其刑事立法(见加拿大,2000 年《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法》, 第 26 页),其军事手册随后也禁止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经命令而强制迁移(加拿大 2001 年《武装冲突法手册》 第 1724 条)。从布隆迪和南非到西班牙和荷兰的其他军事手册只强调强制性质,而不是直接命令。哥伦比亚等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也惩罚“在武装冲突期间,无军事理由而驱逐、赶出或强迫平民从其领土迁移或流离失所的任何人”。鉴于各国已将这一禁令解释为不需要特定命令,因此,我认为,狭义的解释与反映该术语真正习惯理解的解释相反。 菲律宾政府与菲律宾民族民主阵线签署的一项协议也强调,“无论是否有命令,都应禁止导致或允许强行撤离或强行重新集中平民的行为”。
因此但法院本身以及国家 哈萨克斯坦资源 的解释都表明了一致的立场,即强迫流离失所的战争罪可以在没有直接命令的情况下实施。
结论
这篇文章概述了根据《宪法》第 7(1)(d) 条对强迫流离失所者提起的诉讼如何成功,并回应了 Elvina Pothelet 的投稿,我尊重地提出了对第 8(2)(e)(viii) 条中命令要求的不同解释。然而,关于这两点的法律仍然存在争议,也是一个值得辩论的有趣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程序本身可能会给出答案。
除了阿勒颇冲突之外,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国际特赦组织关于叙利亚北部强迫流离失所问题的报告,读者可能也会对此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