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有被要求抽象地决定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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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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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被要求抽象地决定主权问题

Post by pappu6329 »

那么,法院做了什么呢?它立即裁定,它没有必要对俄罗斯吞并克里米亚的合法性和影响作出裁决(第 237-44 段)。特别是(第 244 段):

法院认为,除了参考《公约》所载规则外,法院无权抽象地裁定俄罗斯联邦所谓的“入侵”和“占领”克里米亚的“合法性”。申请国政府也不寻求法院就“吞并克里米亚”本身在国际法下的合法性以及其随后的法律地位作出裁定。这些事项并未提交法院,因此不构成法院正在审理的争端事项。因此,它们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法院不会直接审理。

但请注意,这一立场是如何限定的——也不会直接考虑这一问题。当然,很明显,它可能会直接这样做。法院这样做的第一次机会是其对第 1 条管辖权的分析,我们现在来谈谈这一点。

由于乌克兰指控存在一种行政行为,即官方容忍的侵犯人权行为模式,因此第 1 条管辖权的空间概念显然最适合此案。但法院的判例有时将领土管辖权和域外管辖权区分开来,好像它们是某种不同性质的,这使分析变得复杂。乌克兰本质上认为,法院不仅必须确定俄罗斯是否控制了克里米亚(以及从什么时候开始),还必须确定俄罗斯管辖权的性​​质,即它是领土管辖权还是域外管辖权,这又引出了一个初步问题,即俄罗斯是否在任何时候都是克里米亚的合法主权国。这只是对管辖权概念在人权背景下如何运作或应该如何运作的一种误解,但不幸的是,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法院现在接受的一种误解。 (幸运的是,它没有接受的另一个误解是混淆归属和管辖权的概念,现在它已经非常清楚地区分了这两个概念(第 264、266、368 段 - 更多内容见此处和此处))。

首先请注意,俄罗斯并不否认它在 2014 年 3 月 18 日(即吞 香港资源 并日期)之后控制了克里米亚,但否认它在此日期之前控制了克里米亚。在这方面,法院进行了非常复杂的事实分析,以证明俄罗斯在此日期之前确实对克里米亚实施了有效控制——事实上,这是人权案例法中最详尽的分析,比Chiragov案中关于亚美尼亚(当时)对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控制的分析更为细致。

因此,法院强调了俄罗斯在相关时期在克里米亚的军事存在增加了一倍 (321),部署的部队是精英部队,比乌克兰在克里米亚的部队具有优势 (322),俄罗斯部署这些部队除了控制领土外没有其他真正理由 (324),乌克兰可以提供俄罗斯军队如何使乌克兰军队陷入瘫痪的完整连贯的说明 (328),以及包括普京总统在内的俄罗斯官员的反对声明,法院认为这些声明非常有说服力 (330-4)。因此,法院 (333)“特别重视俄罗斯联邦‘解除了乌克兰军队和执法机构的军事单位的武装’和‘俄罗斯军人确实支持了克里米亚自卫队’的明确承认。”因此,法院认定俄罗斯自 2014 年 2 月 27 日起有效控制了克里米亚 (335)。

法院本可以就此打住,并表示俄罗斯显然在 3 月 18 日之后维持并进一步巩固了这种控制,俄罗斯本身也没有否认这一点,故事就此结束。但随后,法院陷入了这样一个问题:俄罗斯在 3 月 18 日之前的管辖权是否与 3 月 18 日之后的管辖权有本质区别?俄罗斯在 3 月 18 日之前的管辖权显然是域外管辖,因为俄罗斯在此之前甚至没有宣称对克里米亚拥有主权(338-347)。同样,法院可以而且应该说的是,管辖权应该被贴上域外管辖权或域外管辖权的标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该国实际上拥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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