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强制性和宽松性规定在国家层面实施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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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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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性和宽松性规定在国家层面实施不力

Post by pappu6329 »

最近,有 500多万难民逃离乌克兰,这是本世纪增长最快的大规模流离失所事件。乌克兰约四分之一的人口和一半的儿童逃离家园。欧洲联盟对此作出回应,首次启动了临时保护指令。在巨大慷慨的背后,各国对来自乌克兰的移民采取了与最近其他被迫移民潮不同的待遇,对一些逃离乌克兰的移民也区别对待。尽管根据人权法,差别待遇并不总是歧视性的,但一些国家对当前危机的反应可以说是歧视性的。幸运的是,法律创造了无数种方式来挑战这些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在法庭上使用这项法律可以促进在当前危机和未来更好地保护难民和其他移民,加强非歧视作为促进跨境人员权利的重要工具的应有地位。

我们已经确定了乌克兰大规模流离失所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歧视性待遇的三种背景:(i)基于种族和国籍限制进入领土和获得人道主义援助;(ii)与其他被迫移民群体相比,TPD 保护受益人受到优惠待遇;(iii)TPD 。第一个领域很容易理解。第二个领域提出了关于现有国家庇护制度是否充分以及“堡垒欧洲”架构中隐含的对尊严的冒犯的复杂问题。最后一个领域是歧视可能加深的地方。


进入领土和人道主义保护

在乌克兰冲突初期,基于种族的领土准入限制和最初避难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差异成为头条新闻。基于种族的差别待遇在国际法权威下可以说具有“特殊意义”,并在习惯国际法下具体化为歧视本身。欧洲人权法院(ECtHR)裁定,基于种族或族 格鲁吉亚资源 的差别待遇的客观合理依据必须尽可能严格地解释。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说法,在当代民主社会中,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可以完全(或在决定性程度上)基于种族或族裔地实行差别待遇(Timishev v. Russia,第 58 段;DH and Others v. Czech Republic,第 176 段)。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认为为移民控制目的而进行的身份检查具有歧视性时也采用了类似的测试,因为“种族特征”是“决定性因素”(Lecraft v. Spain,第 7.4 段)。因此,缔约国对入境或人道主义援助的任何种族限制,无论其理由如何,都明显具有歧视性。事实上,非洲联盟抨击边境排斥是对试图离开乌克兰的人的权利的种族限制。几位联合国专家指出,这种虐待“违反了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无论是正式的、非正式的还是临时的。

限制跨越乌克兰边境人员入境的理由不仅是种族,国籍也是理由。国际移民组织(IOM)指出,有“经过核实的可靠报告”表明,逃离冲突地区、在乌克兰境内寻求援助的“来自数十个国籍(乌克兰人除外)的男人、女人和儿童”受到了差别对待。虽然国籍(而非国籍)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中列举的理由,但缔约国必须基于合理客观的标准为基于国籍或公民身份的差别待遇提供依据(见Gueye v. France,第 9.4 段)。欧洲人权法院一再强调,只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才能证明这种差别待遇是合理的(Gayusuz v. Austria,第 42 段;Koua Poirrez v. France,第 46 段;Andrejeva v. Latvia,第 87 段)。在逃离正在进行的侵略战争的背景下,各国似乎不可能找到“非常充分的理由”来根据国籍区分谁可以在乌克兰境外寻求庇护。即使一些持有非乌克兰护照的人可以返回其国籍国而不必担心受到迫害或其他权利侵犯,情况也是如此:实际上,他们必须先越过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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