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上,“停止和废除”对商船的即将发生或正在进行的袭击等行为并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的背景要求,因为ASPIDES的武力行动并不妨碍也门的领土完整或主权,也不违背联合国的目的,实际上它们是与联合国的目的相一致的(国际法院,《核武器》,第48段)。其理由类似于第三国应东道国邀请进行军事干预的理由,由于缺乏同样的背景要求,使用武力被视为合法(国际法协会,第18页;伯恩,第99页)。此外,这里的武力程度在规模和效果上还不足以影响国际关系(见Pobjie,第 179-180 页),因为任何防御行动都是在战术层面上针对每一次具体的袭击采取的,采取“针锋相对”的方式(Kretzmer,第 260 页;O'Meara,第 94 页),甚至没有延伸到也门领土。
总体而言,国际法律界普遍认为,以低程度使用武力应对类似程度的非法武力是合法的,尽管“此类武力回应的适当法律基础仍存在争议”(Ruys,第 177 页)。值得注意的是,(第 12-13 段)和国际法研究所2007 年关于自卫的决议(第 5 段)中均主张“非战争”强制反措施的合法性。有些研究认为军舰对无人机的攻击是强制反措施,并主张在无人机甚至不被视为安全威胁而只是单纯的安全威胁的情况下,此类攻击是合法的(Jackson,第 250 页)。另一些研究则援引反措施制 塞浦路斯资源 度作为应对网络攻击的合法行动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明,承认这些武装反应的合法性“解决了国家在遭受小规模攻击时无力自卫的问题,‘填补’了第 2(4) 条和第 51 条之间的‘空白’”(Green,第 379 页)。在这方面,美国务实地将“使用武力”等同于“武装攻击”,因此,任何遭受的攻击最终都会在法律上与相应的反击形成对比(Schmitt,第 720 页)。
结论:鼓舞人心且连贯
前几段的简要分析试图对 ASPIDES 行动开展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提供可行且合理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同于其他学者在评估红海和亚丁湾正在进行的军事干预时所阐述的解释。后者的解释实际上主要集中在《联合国宪章》下的自卫,但似乎并没有对将这一原则应用于当前案件所引发的众多问题提供最终答案,而我们的观点旨在绕过所有此类法律挑战,也试图激发有关该主题的法律辩论。相比之下,我们的解读也可能引起批评,因为它背离了传统观点,认为强制反措施是非法的,并为集体反措施的合法性铺平了道路。然而,它的优点是与行动的任务一致。追求国际法的一致性可能被认为有点“骑士风度”(d'Aspremont),但有时它甚至可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