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再以额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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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py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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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再以额外投

Post by Bappy32 »

投资法是否会具有更像《欧洲人权公约》的平衡性?
然而,人们逐渐形成了投资条约促进投资的信念,尤其是在潜在的条约伙伴中。1977 年,在六个欧洲国家举行会议后,一位美国官员对双重信息感到惊讶:“[条约]的‘保护’功能在国内得到强调,而‘促进’方面则在潜在的条约伙伴面前得到强调”(斯蒂芬·邦德给档案的备忘录,1977 年 7 月)。对某些受众强调了促进,但并不是因为有证据表明这一点。

影响评估:明显缺失

长期以来,投资条约的影响都是假定的,而不是评估的。在贸易谈判中,政府通常会进行影响研究,以激发立法辩论和更广泛的公众讨论,但在投资条约谈判中,影响评估通常缺失。

即使是以提供经济数据而闻名的国际组织也避免评估投资条约的影响。尽管世界银行拥有一个比任何大学都更专业的投资统计研究部门,尽管自 1960 年代以来一直参与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但它从未提供投资法促进投资的证据。世界银行的第一份也是唯一一份统计报告发现“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双边投资条约刺激了额外投资”。

没有额外投资的投资法
对于寻求吸引投资的政府来说,条约和仲裁都是用后果逻辑提出的:给予外国投资者额外的权利,你就会 富人数据 到额外的投资。但如果没有额外的投资怎么办?

如果政府采用适当性逻辑来制定投资法,即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这些法律被视为自然、正确和合法,而不是因为外部奖励,结果会怎样?那么政府会给予外国投资者什么权利呢?

这不是一个推测性的问题:这正是各国政府在《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 1 条第 1 号议定书中所做的。事实上,《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财产权和第一批双边投资协定是​​在同一年由同一批保守的欧洲政府起草的。但它们明显不同。第 1 条第 1 号议定书旨在平衡私人财产权和公共利益,在复杂、有争议的案件的熔炉中完善这种平衡有助于定义欧洲人权法院(第 1 条第 1 号议定书是诉讼次数第二多的《欧洲人权公约》条款)。

政府之所以维护《欧洲人权公约》赋予的财产权,并不是因为他们希望通过这样做获得额外的投资。他们之所以维护这项权利,是因为总的来说,这似乎是合适的。如果没有额外投资的前提,投资法是否会具有更像《欧洲人权公约》的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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