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继续指出尽管如此

Your go-to forum for bot dataset expertise.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57
Joined: Sat Dec 28, 2024 3:13 am

委员会继续指出尽管如此

Post by pappu6329 »

这种回旋余地受到《公约》规定的各国义务的限制”。这可以说提供了有限的帮助,因为《一般规则》只是继续提到各国对儿童的“高度照顾义务”(同样,这是委员会之前工作中的一个新元素——尽管在侵权法气候正义诉讼论证中很常见)以及各国需要避免儿童群体遭受环境损害的不成比例和长期影响。委员会确实明确指出,各国“因此应制定和执行保护儿童免受这种不成比例和长期影响的环境标准”,这种措辞可能旨在充实“适当水平的环境保护”的参数,以实现委员会设想的平衡工作。最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员会在其报告和沟通工作中对“合理平衡”的未来解读。

尽管如此,尽管对于《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享有清洁、健康、可持续环境的权利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范围仍存在疑问,《综合规则》无疑有助于在国际人权法下具体化这一权利,并清楚地表明了如何在实践中为儿童这一特定群体实现这一权利。

《环境法》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元素是它详细论述了《公约》权利与环境损害(以及各国对此的(不)反应)对儿童在各个权利范围内所面临的挑战之间的联系。通过强调环境损害如何影响所有权利——公民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委员会正在利用《环境法》明确指出,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问题。事实上,《环境法》的一个特别重 墨西哥 WhatsApp 号码 要的元素是它关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儿童环境权利维护者所面临的挑战(第 29 段),以及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可能影响他们的立法、政策、法规、项目和活动,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第 27 段)的环境决策过程。希望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关注(各国、条约机构和其他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环境损害背景下所发挥的作用——包括但也超越儿童权利背景。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来看,《一般性公约》的另一个关注领域是国际合作义务问题。《儿童权利公约》第 4 条规定了这一义务,该义务也反映在其他国际人权法文书中,其中最著名的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然而,尽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已经详细讨论了国际合作义务(例如,参见关于国家在商业活动背景下承担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义务的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2017 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2018 年))。《一般性公约》第 26 条远远超出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现有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工作。

委员会将气候变化、污染和生物多样性列为全球范围内对儿童权利构成威胁的紧急事例,要求所有国家进行最广泛的合作,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委员会明确表示,“每个国家承担的国际合作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情况”(第 91 段)。委员会意识到全球南北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贡献不平衡,指出这些义务应“在考虑温室气体历史和当前排放、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概念和各国各自能力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国情适当指导”(第 91 段)。委员会明确表示,这项义务要求:“发达国家根据《公约》第 4 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第 91 段);捐助国的环境相关方案应以权利为基础,接受国际环境资金和援助的国家应考虑将援助的很大一部分专门用于以儿童为重点的方案(第 92 段);国际环境资金机制和国际组织支持的环境措施应尊重、保护并积极寻求实现儿童权利,各国应合作支持建立和实施程序和机制,为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第 93 段);各国应真诚合作,建立和资助全球应对措施,以应对弱势群体遭受的环境损害(第 94 段)。委员会还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合作,为应对损失和损害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第 106 段),并强调在与气候和环境事件以及武装冲突局势有关的跨境流离失所和移民情况下的义务(第 50 段)。与此相关的是,委员会还提供了有关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方式巩固气候融资机制(国际合作的一个关键要素)的详细说明(第 111-115 段)。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