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o 最近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常设仲裁法院前国家间案件增加的文章,并预测“目前国家间仲裁的增加将持续一段时间”。许多读者可能会对所描述的趋势感到高兴: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如果发生的话,往往会让我们这些国际律师感到高兴——所以(案件)越多越好?
有趣的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领域目前的辩论似乎出现了不同的转折;在这个领域,对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的信念受到了攻击——许多评论员,包括许多具有国际主义思维并热切希望建立基于权利的全球秩序的评论员,都强烈认为我们有太多的国际仲裁。这就是投资法领域,投资仲裁的概念受到了抨击。当然,对于那些对投资仲裁感兴趣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辩论——学者、从业者、公司、民间社会等。但同样重要的是(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话),这也是对争议解决感兴趣的一般国际律师应该关注的辩论,我认为如果他们不把它留给(支持和反对)投资的社区,他们会受益匪浅。所以这篇文章试图把它介绍给更广泛的受众,并鼓励更广泛的辩论。在投资法领域,这场辩论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然而,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它突然升温——而且是在欧盟正在制定其投资政策的欧洲。这一新开端为辩论开辟了有趣的空间。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背景
自《里斯本条约》改革以来,欧盟有权与第三国缔结国际投资协定。传统上,这一直是欧盟成员国的事,其中一些成员国已经签订了大量双边投资协定。过去五年来,欧盟一直致力于制定“欧盟投资政策”,最近,欧盟开始谈判投资条约和投资章节,以纳入更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协定。
与其他领域一样,权限的转变引发了新的辩论:随着新参与者(尤其是委员会和欧洲议会)进入该领域,旧问题再次被提出。尽管人们重新讨论了投资法中既定的正统观念,包括重新调整的趋势,但欧盟的加入引发了一场特别有趣的辩论,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 (ISDS) 的利弊,即外国投资者是否有可能在针对国家的国际诉讼中维护其权利。
制定欧盟投资政策
在制定 ISDS 解决方案时,欧盟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首先,新的开放性?《里斯本条约》达成后不久,非政府组织联盟就成立,并游说欧洲立法者对投资保护和 ISDS 采取谨慎态度。在“西雅图到布鲁塞尔”网络中组织的非政府组织发表了一份广受关注的报告,题为“恢复欧洲国际投资政策中的公共利益”,其中将 ISDS 描述为“争论的主要焦点”。正如 Reinisch指出的那样,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欧盟机构明显不愿进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这让投资界感到不安。”
第二,回归“黄金标准”:但这一切似乎都是短暂的。当开始认真制定政策时,参与欧盟决策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欧洲议会、委员会、理事会——放弃了“明显的不情愿”,并很快对 ISDS 持积极态度——有时被称为成员国双边投资协定设定的“黄金标准”。(有关细微差别的有益讨论,请参见此处。)委员会的核心文件《迈向全面的欧洲国际投资政策》(2010 年)将 ISDS 描述为“联盟从成员国双边投资协定中获得的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议会原则上同意(欧盟理事会也同意),但强调“必须对现行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以增加透明度、为各方提供上诉机会、在当地司法救济足够可靠以保证正当程序的情况下有义务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使用法庭之友意见书的可能性”等。欧盟委员会则同意了大部分改革建议,并承诺在条约谈判中采纳这些建议。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欧盟委员会已经这样做了:根据泄露的文本和公开信息,加拿大欧盟贸易协定 (CETA) 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 (TTIP) 都将包括关于 ISDS 的章节,这将采纳欧洲议会提到的许多改革建议。(我在这里更详细地讨论了这些问题。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