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埃德·琼斯法官推理的关键段落位于本页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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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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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埃德·琼斯法官推理的关键段落位于本页下方

Post by pappu6329 »

上周,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就A l-Saadoon & Ors 诉国防大臣 [2016] EWCA Civ 811 案做出了一致判决。如需详细分析,请参阅 David Hart QC 在英国人权博客上的帖子。与下面Leggatt 法官作出的高等法院判决一样,这份由 Lloyd Jones 勋爵撰写的判决也异常严谨,论证充分。简而言之,上诉法院基本上认可了 Leggatt J 的以下几乎所有推理,但有一个具体例外:虽然 Leggatt J 认为,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Al-Skeini判决,第 1 条管辖权的个人概念是国家代理人对个人行使的权力和控制,必然包括对该个人使用致命武力,但 Lloyd Jones LJ 认为,他不认为欧洲人权法院打算将Al-Skeini中阐明的原则延伸到那么远,如果欧洲人权法院愿意这样做,应该由它来扩展这些原则。尽管如此,他同意 Leggatt J 将相关原则应用于事实,大多数原告在不同的基础上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保护。

无论如何,在我看来,两位法官都说得对:限制个人原则以使其不包括致命武力(例如无人机)的使用确实是武断的,但在Al-Skeini 案中,法院确实试图保留Bankovic的判 拉脱维亚资源 决结果,并模糊地创建了这种限制(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我完全可以理解为什么英国法官会认为这个概念上的混乱是斯特拉斯堡需要解决的问题——请注意,在这方面,与武装冲突无关的案件(例如境外监视)将不可避免地对这一法理产生影响。在这方面最终会发生什么尚不清楚,这将取决于更广泛的政治背景以及斯特拉斯堡是否愿意找到并遵循《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的道德逻辑——但很明显,这个案件将首先提交英国最高法院,然后再提交斯特拉斯堡。


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同意法官的观点,即Al-Skeini 案的效果是根据第 1 条确立一项域外管辖权原则,即无论何时何地,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使用武力时,其方式均不得违反《公约》权利。(参见 Serdar Mohammed 诉国防部 [2015] EWCA Civ 843;[2016] 2 WLR 247 [93] 和 [95] 中的附带意见,其中未对这一点进行辩论。)对一个人的武力和控制概念必然涵盖一系列涉及不同程度权力和控制的情况。但是,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在奠定这一域外管辖权基础时,大审判庭要求的权力和控制程度要大于仅仅使用致命或潜在致命武力所代表的权力和控制程度。换句话说,我认为斯特拉斯堡法庭的意图是要求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对个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对物理力量和控制的测试本质上是不精确的。很可能很难在不同类型的或不同程度的权力和控制之间做出合理的区分。但是,如果Al-Skeini 案中所述原则的逻辑结果是,任何使用域外暴力的行为都在行为国的管辖范围内,那么我相信,这一结论必须由斯特拉斯堡法院本身而不是国家法院得出。我之前在本判决中提到,在确定《欧洲人权公约》制度适用范围这一基本问题时需要特别谨慎,并提到上议院和最高法院一再重申的原则,即第 1 条不应被解释为超出现有斯特拉斯堡判例明确显示的范围。鉴于Al-Skeini案裁决的争议性质、其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原告所主张的域外管辖权扩大程度,如果要采取这一进一步措施,则由斯特拉斯堡法院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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