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原则适用于跨国开枪杀人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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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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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原则适用于跨国开枪杀人等案件

Post by pappu6329 »

除了从犯逻辑外,还有一种不同的理由将从犯视为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实施犯罪。这涉及到国际法中关于犯罪地点的基本规则,即普遍性原则。

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普遍性原则有两个方面,但我们只关注其中之一。根据客观方面,即众所周知的客观属地性,包含后果要件的犯罪应被视为在后果发生地实施。因此,谋杀罪的属地管辖权属于受害人死亡地的国家(尽管根据其他一些规则,其他国家可能同时对同一罪行拥有属地管辖权)。正是对普遍性原则的这种理解,奠定了法院在孟加拉国/缅甸案中的裁决的基础(尽管法院在术语上存在一些混淆),就像1927 年常设国际法院的Lotus案判决一样。

可以类比认为,主犯实施的犯罪相当于从犯行为的“后果”。事实上,包括《罗马规约》在内的许多法律体系都要求,从犯必须实际实施犯罪或至少企图实施犯罪,才能承担责任。换言之,主犯实际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是从犯犯罪的一个基本要素。各国学者和法官都提出过这种类比(例如,Deloume,1882 年,第 79 页;Crim.,1883 年 2 月 24 日,B.,第57号,S.,1885 年,1,95;ATF 81 IV 285 = JdT 1956 IV 16;Suominen,挪威,本书第 104 页,脚注 60)。如果我没有过多解读第 15 条的意见(第 47 段,脚注 49),检察官办 柬埔寨资源 公室可能已经依赖阿富汗的这种类比。

综合方法

第三种组合方法将地域管辖权扩大到所有根据隔离方法属于管辖范围的人,以及所有根据附属方法属于管辖范围的人。在上述商店盗窃的例子中,B 州将能够审判这两个人,而 A 州的地域管辖权将仅限于从 A 州打电话或发短信的人。

1958 年,法国通过了《刑事诉讼法》,放弃了从犯法,转而采用综合法。第 690 条确立了对在法国境内活动的从犯的管辖权,如果主犯在国外实施了犯罪。这也被视为对先前判例的默认肯定,即在相反情况下对所有参与者都具有管辖权,这一原则仍然适用(Trib. corr. Paris,1983 年 4 月 11 日,Gazette du Palais,1983 年,2,372;Crim.,2016 年 11 月 29 日,第 15-86.712 号,PB)。第 690 条的规定后来转移到1992 年颁布的现行新《刑法》第 113-5 条。

在德国,综合方法载于《刑法》第 9 条,这是自 1975 年以来实施的大刑法改革的结果。与法国法典不同,它管辖两种情况:犯罪人在德国犯罪,同谋在国外犯罪,反之亦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 23 条)、捷克共和国(第 4 条)、芬兰(第 1 章第 10 节;Träskman在本书第 517-518 页中对起草者的推理进行了非常有代表性的说明)、立陶宛(第 4 条)和摩尔多瓦(第 12 条)等国家的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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