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拘留国的安全绝对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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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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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拘留国的安全绝对必要时

Post by pappu6329 »

根据该条款,接受以下内容:

才可命令拘禁或将被保护人安置在指定住所。如果任何人通过保护国代表自愿要求拘禁,并且其情况使这一步骤成为必要,则该人应由其所在国拘禁。”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78 条第三节“被占领领土”规定,如果占领者认为以下情况,可以进行拘留:

…如因紧急安全理由,必须对受保护人采取安全措施时,至多得对其指定居所或拘禁。关于此种​​指定居所或拘禁的决定应按照占领国依本公约规定所定的正常程序为之。此项程序应包括有关各方的上诉权。上诉应尽速作出决定。如维持原判,应由占领国设立的主管机构定期复审,可能时每六个月复审一次。受保护人被指定居所而须离开家园者,应充分享受本公约第 39 条的利益。

这两个条款的措辞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使用了类似的表述:第 42 条规定“拘留国的安全绝对必要”,第 78 条规定“出于迫切的安全原因,这是必要的”。这些术语应被视为同义词,要求该人对“拘留国 比利时资源 的内部或外部安全构成重大危险,而这种危险无法通过比拘禁更少的侵扰性措施得到充分解决”。(N. Melzer,《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16 年,第 190 页)

安全问题可以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协助敌人、加入制造骚乱的组织或在拘留国领土内进行颠覆行为等事例和例子来解释(同上,第 190-191 页)。仅仅因为是敌国国民这一事实不能被视为安全问题或安全问题的迫切原因(同上)。一个人的拘留应由适当的法院或行政委员会审查,而不是由单个法官或军官审查(同上,第 191 页)。换句话说,被拘留者应每六个月接受一次主管机构的定期审查,该机构应提供充分的公正、公平和不受任意性的保障。此类审查应经常进行,以确保任何不属于国际人道法所称拘留人员类别的人员均能得到及时释放(《哈桑诉英国》大审判庭判决,Ap no. 29750/09 (2014) §106 和 104)。

结论

俄罗斯将平民关进过滤营违反了上述规则。此外,俄罗斯没有对其手中的《日内瓦第四公约》保护对象进行任何称职且充分的定期审查。相反,由少数俄罗斯士兵执行所谓的过滤过程。经历过这些集中营的目击者详细描述了他们遭受的酷刑、营养不良、羞辱和审讯等痛苦待遇(此处、此处和上文来源)。因此,俄罗斯为乌克兰人设立的过滤营公然违反了《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的拘留规则。过滤营应被视为严重违反《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47 条,因为俄罗斯参与了“对受保护人员实施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非法驱逐或转移或非法监禁”。运营和维护此类集中营也违反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75 条,特别是第 2、3 和 6 条。最后,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 条,俄罗斯组织、管理和继续经营此类集中营属于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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