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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对第条管辖权的任何特定理解,

Posted: Mon Mar 24, 2025 4:55 am
by pappu6329
这一事件(摧毁整座城市并杀害其中数千名平民)不是人权法可以讨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完全受国际人道法管辖的问题,那么我谨表示,对管辖权的这种理解需要重新审视。毫无疑问,这正是英国论点的含义:用毒药杀死一个人侵犯了他们的生存权,但用炮弹、炸弹或导弹杀死数千或数万人甚至不可能构成这种权利。

我希望法院不会走这条路。我希望它能通过马里乌波尔测试。我也非常希望法院能通过另一种反事实的马里乌波尔测试。想象一下,如果被摧毁的城市不在《公约》缔约国的领土上,而是在其他国家。第 1 条管辖权的立场应该有所不同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如果俄罗斯摧毁的城市不是马里乌波尔,而是明斯克,只要俄罗斯仍受《公约》约束,《公约》仍应适用。如果被摧毁的城市位于伊拉克、叙利亚或巴勒斯坦,《公约》也应该适用。

公约是一项区域性条约,这与这一基本观点无关。公约与任何条约一样,仅适用于缔约国的行为,但没有理由认为它在欧洲和欧洲以外适用的方式不同(请记住,在俄罗斯被驱逐之前,“欧洲”一直延伸到符拉迪沃斯托克)。法院的一些法官显然受到了Bankovic 案中首次提出的法律空间概念的诱惑,26 个介入国正在向法院发出信号,表示他们会接受这种方法的某种版本。但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法院认为杀害欧洲人或摧毁欧洲城市是人权问题,而杀害非欧洲人不是人权问题更糟糕的了。这就是为什么我希望法院能够通过马里乌波尔的另一项考验,并抵制双重标准的诱惑。

最后,正如我所解释的,介入国(和其他介入者)对法院应如何处理国际人道法和《公约》之间的相互作用有更多共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法律体系的规则都朝着同一个方向发展,尤其是在涉及杀害或虐待敌人手 巴哈马资源 中的人时。当涉及到敌对行为时,法院在解释《公约》时必须考虑国际人道法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则,这一点似乎毫无疑问。简而言之,如果一个人在一次不符合国际人道法关于区分、比例、预防措施以及作战手段和方法规则的袭击中丧生,那么敌对行动中的生命权就会受到侵犯。

本案所涉事件不太可能涉及国际人道法规则与《公约》规则之间可能存在规范冲突这一难题。特别是,正如桑吉塔和我在我们的简报中指出的那样,即使在武装冲突之外,使用致命武力造成的附带损害也不会自动违反《公约》,也没有理由相信它会在武装冲突期间违反《公约》。同样,法院甚至可以根据其关于第 2 条的既定判例法,妥善处理事实错误的情况。在这方面,引人注目的是,干预政府正在敦促法院明确依赖特别法原则,但该原则的效用值得怀疑,并未正式载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且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干预政府在这样做时几乎完全忽略了《公约》中直接处理武装冲突中夺取生命的一段文字,即第 15 条豁免条款中提到的合法战争行为造成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