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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亚那共和国也主要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禁止吞并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18 am
by pappu6329
日本的书面声明详细阐述了第 2(4) 条的论点,指出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与以色列吞并巴勒斯坦领土之间存在联系。声明的结论是:

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是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战后国际体系的基石,因此,禁止以武力获取领土的规定应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目的,并真诚遵守。



禁止吞并领土是普遍适用的强制法规范,也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基石。禁止使用武力获取领土是各国主权平等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侵犯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必然结果。

圭亚那共和国的书面陈述引用了马克斯·普朗克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其中对该禁令的描述如下:

鉴于相关一贯和统一的国家实践,毫无疑问,根据现行国际法,禁止吞并和不承认吞并合法的义务(史汀生主义)超越了条约义务,并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考虑到这两项原则对于有效实施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这一现行国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际法最基本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将它们视为强制法规范。

国际法院 2004 年的咨询意见也对此提供了支持,将禁止吞并描述为第 2(4)条的“必然结果”。

禁止兼并作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法规范

最后,一些国家,如巴西和沙特阿拉伯,确实将“禁止武力吞并”视为“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很少或根本没有讨论或支持这一主张。毫不奇怪,巴勒斯坦国的书面评论将吞并禁令与我们完全一样:这是一项强制法规范,不同于管理使用武力和自决的强制法规范。巴勒斯坦也像我们一样强调了这一禁令对整个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因此,禁止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获取领土的基本原则,其根源在于维护国际体系的两个最基本价值观(本案中正是争论的焦点),即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获取领土的非法性,以及尊重人民自决权的义务。

将禁止吞并纳入其他规范(无论是关于自决还是使用武力)的普遍趋势是误导、有害和不完整的结合。误导是因为这些其他规范本身并不像禁止吞并那样规范领土主权。有害是因为将其纳入这些其他规范会留下它所解决的重要问题,例如根据合法使用武力进行的吞并是否也合法。(我们认为,答案显然是它们仍然是非法的。)不完整的原因是禁止吞并不仅源自一个或另一个规范项目,而是源自上述所有三个规范项目。该规范应被描述为一项本身具有强制法规范的特征,而不是被视为具有该地位的其他规范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