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武装冲突联合系列:莫妮卡·哈基米 谈武装冲突中的公平审判保障
Posted: Thu Feb 20, 2025 10:54 am
莫妮卡·哈基米(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撰写了我们在 2016 年跨大西洋国际研讨会上联合撰写的博客系列的第二篇博文,‘武装冲突中的公平审判保障’,现已在Lawfare上发布。
以下是一个示例:
哈基米近年来,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的公平审判保护受到的 韩国 WhatsApp 号码 关注远少于针对目标锁定和安全拘留的保护。毫无疑问,这是因为公平刑事审判的基本轮廓通常没有争议。然而,它们提出了许多有趣的问题。在这里,我描述了当前的法律状况,并指出了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A. 监管框架
相关条约法可以简明扼要地列出。四项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人权法都要求刑事审判必须公正。每项文书的具体措辞和要求各不相同,但关键参数相似。(相关条款为日内瓦公约第 49 条;日内瓦第二公约第 50 条;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84、86、99、102-08 条;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5、64、66-75、117 条;共同第 3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75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2 公约第 6 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简而言之,法院必须:(1)独立;(2)公正;(3)为被告提供基本保障。如果法院能够在不受不当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则法院是独立的。如果法院的裁决基于面前的证据,不偏向任何一方,则法院是公正的。
共同第 3 条没有列出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刑事被告的具体保障;它只是要求被告享有“文明人认为不可或缺的一切司法保障”。其他条约规定指出了这些保障可能是什么。适用于国际冲突的条款、第二附加议定书(管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个子集)和人权法都要求:(a)无罪推定,(b)及时通知犯罪,(c)基于个人责任和法律规定的犯罪提出指控,(d)提出辩护的手段,(e)出庭受审,(f)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g)通知补救措施。国际冲突条约条款和人权法列出了另外三项保障——但没有在专门管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款中列出:(h)审判不无故拖延,(i)公开诉讼,以及(j)不双重危险。
以下是一个示例:
哈基米近年来,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的公平审判保护受到的 韩国 WhatsApp 号码 关注远少于针对目标锁定和安全拘留的保护。毫无疑问,这是因为公平刑事审判的基本轮廓通常没有争议。然而,它们提出了许多有趣的问题。在这里,我描述了当前的法律状况,并指出了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A. 监管框架
相关条约法可以简明扼要地列出。四项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人权法都要求刑事审判必须公正。每项文书的具体措辞和要求各不相同,但关键参数相似。(相关条款为日内瓦公约第 49 条;日内瓦第二公约第 50 条;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84、86、99、102-08 条;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5、64、66-75、117 条;共同第 3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75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2 公约第 6 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简而言之,法院必须:(1)独立;(2)公正;(3)为被告提供基本保障。如果法院能够在不受不当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则法院是独立的。如果法院的裁决基于面前的证据,不偏向任何一方,则法院是公正的。
共同第 3 条没有列出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刑事被告的具体保障;它只是要求被告享有“文明人认为不可或缺的一切司法保障”。其他条约规定指出了这些保障可能是什么。适用于国际冲突的条款、第二附加议定书(管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个子集)和人权法都要求:(a)无罪推定,(b)及时通知犯罪,(c)基于个人责任和法律规定的犯罪提出指控,(d)提出辩护的手段,(e)出庭受审,(f)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g)通知补救措施。国际冲突条约条款和人权法列出了另外三项保障——但没有在专门管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款中列出:(h)审判不无故拖延,(i)公开诉讼,以及(j)不双重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