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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美洲人权法院的请求置于类似举措之中

Posted: Thu Feb 20, 2025 9:40 am
by pappu6329
问题第六小节涉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第一个问题询问,从人权和交叉性的角度看,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考虑哪些原则。第二个问题扩展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特定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背景下的概念。本小节中的其他三个问题旨在澄清国际合作的各个方面,以保护最脆弱人群(包括因气候原因而流离失所的人)的生存权。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关注可以引发创新,以解释国际人权法原则的确切性质,特别是对于那些历史上没有造成气候紧急情况但仍易受其影响的国家而言。

尽职调查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问题可能会突破一些解释界限。将减缓气候变化视为一项人权义务意味着各国可能因未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被追究责任,从而为受影响的个人提供直接寻求补救的机会。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解释带来了承认国际合作是主要碳排放国在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减缓气候变化的延伸义务的可能性。



到目前为止,只有国际海底法法庭和美洲人权法院收到了咨询意见请求。他们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答复。联合国大会也正在投票决定将类似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这种不同寻常的同步性引发了一些争论,尤其是因为这些国际法院都没有在其争议或咨询职能中有意义地处理气候紧急情况。向不同的国际法律当局询问同一种行星危机可能会引发全球法律的不和谐和伴随的矛盾,也可能引发一种新的、互补的和有益的方法。

尽管所有这些举措都试图在气候紧急情况下辨别法律问题,但每个法院的答案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这些因素可能包括问题本身及其职权所塑造的一些特殊性、其法律解释的广度、其信息来源的处理以及法院运作的社会政治背景。国际海底法法庭和美洲人权法院将主要评估使其合法化的条约中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例如,国际海底法法庭提出的问题主要基于《海洋法公约》,其重点是海洋环境。相比之下,美洲人权法院将主要评估《美洲人权公约》,其管辖范围不仅限于特定的自然环境,而是缔约国对人权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美洲人权法院已经在资源开采妨碍土著人民集体财产权和有尊严的生活权的背景下制定了丰富的环境案例法。

美洲人权法院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广泛解释是在理解下属行为者的社会生态背景的 荷兰 WhatsApp 号码 关系过程中产生的,这已经标志着与该法院的同行不同的局面。美洲人权法院在根据事实解释权利内容时的方法倾向于受害者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这种敏感性影响了如何划分保护气候系统的义务,这意味着谁从这种保护中受益以及国家应在何处优先考虑这种保护至关重要。如其他地方所论证的那样,美洲人权法院渐进式的规范制定不是凭空而来的自发现象,而是受害者的情境体验塑造了美洲人权法院司法解释的辩证过程的结果。

美洲人权法院倾向于将不同的国际法制度联系起来,以创建最大化的人权保护原理,这可能与国际法院的方法不同。瓦努阿图已公开的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意见的决议草案包含两个问题,这些问题列出了国际法律来源,包括人权和环境条约,国际法院必须评估这些条约才能作出答复。可以预期国际法院会考虑请求中提到的条约。然而,国际法院过去的咨询意见可以告诉我们它在审查问题时所使用的相关法律:根据主题的不同,它倾向于依赖特别法或将辅助法的复杂细节委托给另一个立法机构。

例如,在“威胁或使用合法武器”一案中,国际法院承认人权法适用于战争时期。然而,其进行法律审查时所采用的适用法律是战争法、战时法和具体的核武器条约,从而错失了进一步澄清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机会。在“查戈斯群岛分离”一案中,在谈到非法非殖民化进程的法律后果时,国际法院提到,国际人权法适用于评估查戈斯人的重新安置。然而,在毛里求斯完成非殖民化过程中,大会应该解决这一问题。适用法律的选择表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会将气候制度的条约视为特别法,从而将答案交还给气候谈判,避免澄清国际义务,正如瓦努阿图问题所提出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