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31 日,以色列国防军 (IDF) 对贾巴利亚难民营的袭击理所当然地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和评论,包括在这些页面上。通过这篇文章,我参与了讨论,捍卫了我所称的武装冲突法 (LOAC) 的理论应用。
从这个角度来看,——并不是重点。理智的人当然会对任何法律分析的最终结论有不同的看法。相反,我的重点是得出该结论的过程。
评估武装冲突法区分和歧视规则
为了将目前的分析纳入迄今为止这些页面上对袭击的讨论中,我赞扬 Andreea Manea 提出的评估,他认为现在判断袭击是否合法还为时过早。然而,我认为在袭击发生后的几天、几周和几个月内收集的信息在评估袭击的合法性时基本上无关紧要,因为与理论分析相关的是袭击者在袭击时的知识和意图。
除非有理由相信,例如在袭击之后,指挥官关于袭击时预期的附带损害 多米尼加共和国资源 程度或预期的军事优势的断言是不可信或不诚实的,否则袭击后获得的信息无助于澄清指挥官在袭击之前和袭击期间的知识和意图这一决定性问题。
同样,Luigi Daniele 通过关注 LOAC 歧视规则并淡化比例评估,对袭击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分析。我从理论角度对此作出的回应是强调歧视规则中最相关的部分,即禁止“采用无法限制其影响的作战方法或手段”的袭击。本文取自以色列尚未批准的条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但其表述方式仍然是分析歧视规则的有用方法。
《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提出的同一规则的第一部分规定,任何“不针对特定军事目标”的攻击都是无差别攻击。评估是否遵守这一规定需要考虑军事目标的定义,《第一附加议定书》将其描述为“根据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做出有效贡献的物体,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摧毁、捕获或中和将带来明确的军事优势的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