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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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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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者

Post by pappu6329 »

在秘鲁,犯罪的诉讼时效最长为 20 年,特殊情况下为 30 年。因此,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即 80 年代和 90 年代初)犯下的罪行除非被起诉为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否则将失去诉讼时效,而这些罪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新的国内法现在明确禁止将在国内武装冲突背景下犯下的罪行作为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起诉。总体而言,秘鲁检察官估计,该法律影响了550 多名杀戮、(包括儿童受害者) 。该法律还可能影响 1996 年至 2000 年期间犯下的强迫绝育案的审判,该案影响了 30 多万名女性和 2.2 万名男性。此外,已经被判刑的犯罪者可以援引该法律并获得释放。

秘鲁公然无视国际法

这项“有罪不罚法”的制定明显违反了秘鲁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第 1 条明确适用于相关罪行“不论其实施日期为何”。重要的是,这一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构成了一项强制法规范,甚至适用于尚未批准后一项公约的国家(见Almonacid-Arellano 等人诉智利案,第 153 段)。考虑到秘鲁对第 1 条作出保留,那么问题来了,这种保留是否有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强制法规范是不得减损的规范。国际法委员会认定,“对反映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的条约规 哥斯达黎加资源 定的保留,不影响该规范的约束力,该规范将继续适用”。委员会认为,对此类规范的保留因此无效。1966年起草《公约》时,此项规范同样被接受为构成习惯国际法(见第214段);几十年后提出反对意见将为时已晚,需要坚持不懈。此外,也有人认为,这项保留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9(c)条规定的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因为条约存在的理由是防止对这些罪行适用任何法定时效(秘鲁宪法法院在 2011 年对此表示异议,见第 74 段)。

此外,“有罪不罚法”违反了秘鲁根据《美洲人权公约》承担的义务,秘鲁于 1978 年批准了该公约。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 8(1) 条和第 25 条,秘鲁有义务让幸存的受害者(或其近亲)获得法官的审判,并调查和起诉那些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人。人们也可能认为,该法律侵犯了受害者了解真相的权利,导致他们二次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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